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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施工合同也能打赢官司

来源:武汉建筑工程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whjzgcvipls.com/   时间:2019-06-21 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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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某建筑公司承接了某县烟草公司的烟水配套项目,张某作为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将其中三个点的工程包给李某施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按烟草公司的单价结算。2010年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张某与李某结算后,张某出具了一张欠工程款70余万元的欠条给李某,欠条只有张某个人签名,没有盖公章。后经多次催要,张某支付了一部分款项,余款50余万元一直拖延未付,李某曾组织民工上访仍无济于事,于是李某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本站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调查了解,某建筑公司与烟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代理人并非张某,建筑公司授权的项目经理也不是张某,甚至在烟草公司办进度款的单据上也不是张某签字。因此,从现在证据上看不出与欠条出具人张某与建筑公司有直接联系,而如果只起诉张某,成功执行的几率极低,难以保护李某的权利。

经过认真研究,决定从烟草公司调取建筑公司投标及签约的相关资料,将建筑公司和张某一并列为被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拖欠款项。由于开庭时张某和建筑公司均未到庭,案件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欠款与建筑公司有关,判决结果可能不利于原告。

后经多方了解,得知张某在同一项目中还拖欠有他人的款项,并且出具的欠条上盖有项目部的公章,于是向该债权人调取了欠条,并请他将欠条原件带到法院向承办法官出示,以此证明张某系该项目的负责人,其行为代表公司。后经法官向公司调查,公司认可张某以内部承包方式负责这个工程项目,并且还向法庭提供了《内部承包协议》,只是抗辩说所有的工程款都给张某了,公司不该担责。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三日内支付拖欠李某的工程款50余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案的启迪:

本案是建筑公司对挂靠人或项目经理管理不当产生的法律风险,就是我们业内常说的“项目经理写欠条等于建筑公司开支票”。为了有效控制项目管理中内部承包制的法律风险,建议建筑公司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内部承包管理:

首先是选择资信良好的承部承包人,也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等。

其次,要从《内部承包合同》的条款设置入手,明确约定双方最终结算的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且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已经结算完毕,建设单位应付给建筑公司的款项已经付清,且不存在与材料商、分包单位与建筑公司的未决诉讼等。同时,对承包人的权限予以明确限制,比如不得以建筑公司或项目部的名义对外借款或提供担保等。

再次,必须加强项目财务管理。明确建设单位收取的任何款项应直接划入建筑公司的企业帐户,承包人不得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款项,包括借支方式收取进度款等;禁止将款项用于其他用途;每次项目经理申请用款时,必须提供合同依据以及真实足额发票或工人工资单等材料。

最后,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予以解决,避免,包括对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信息的掌握,加强印章管理,可以在印章上刻制“仅用于工程内部技术资料、其他使用无效”或者“无权签约”等字样,避免项目部印章使用不当给公司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