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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来源:武汉建筑工程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whjzgcvipls.com/   时间:2017-01-25 0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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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的审批与监督检查 第六章处罚 第七章附则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或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包括 (一)市属各区所辖范围 (二)建制镇的规划发展区 (三)铁路及市级以上(含市级)公路的两侧各三十米以内的地带 (四)上述区域外的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点)、文物保护区、飞机场及其控制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系指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建筑、防空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各类管线、园林绿地等建(构)筑物工程和沙、石、土、矿藏的开采,水源井的开挖,河湖水系的治理,行道树的种植等工程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 (一)控制市区发展规模,积极发展卫星城镇,严格控制市区人口的机械增长,促进人口的合理分布和生产力的合理布局 (二)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劣地 (三)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貌,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景观 (五)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注重实效,既要符合城市长远发展需要,又要同我市经济技术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防洪、防震、环境治理、水源保护及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县、区建设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主管本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一般二十年编制一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 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并转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条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城市近期规划和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和总体布局的重大修改,在上报审批之前,必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每五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县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建制镇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章名 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各项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土地管理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选址 单位申请选址,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或其他批准文件;个人申请选址,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的选址申请,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确定用地位置、界线,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逾期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即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建设选址申请的审批权限 (一)在市属各区(不包括上街区)内选址,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二)在上街区、建制镇规划区内选址,规划占地三亩以上(含三亩)的,由县、区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发证;规划占地三亩以下(不含三亩)的,由县、区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发证,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发证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其用途、位置、界线和使用期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市区建成区内临时用地,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发证,其他的由所在县、区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第二十条临时用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二年。期满必须无偿拆除一切建筑物,清理场地,及时归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必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的选址申请,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予以审批。因特殊情况难以在限期内完成审批的,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或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办理用地过户手续的,持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拆迁房屋的,持证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的位置、界线若需变更,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现有的和规划的文物古迹、园林绿地、学校、文化体育场地、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及预留的防空、市政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沿城市规划道路一侧选址建设的单位,应按单位沿路长度征用道路用地的一半,沿河流、水库、水源保护区选址建设的单位,须同时征用与建设用地同等长度的保护带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选址,应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规划选址方案一经确定,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规划选址方案落实 章名 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城市景观。其造型、粉饰、装修等应与环境协调。沿街残破建筑应及时装修、粉饰,符合街景要求 第二十八条大型建筑、高层建筑及临街建筑应根据规划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停车场地、防空地下室、公厕、建筑小品、雕塑等 第二十九条临街建筑根据性质和体量,应后退道路红线适当距离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临街修建垃圾道出口、化粪池等有碍市容卫生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规划布局,应根据使用性质、形式、日照、防火、管线敷设、用地界线等因素,合理确定间距 第三十二条在规划道路红线内,不得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原有的建(构)筑物应逐步拆除,不得扩建或改建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道路红线内修建临时施工设施,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大型建筑、高层建筑、沿主干道及重要地段的建筑,应按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设计要点及规划用地红线图进行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颁布的设计规范、标准和规划管理规定,按照批准的设计等级的规定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严禁无证和越级设计 第三十五条在道路下面敷设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管线设施,原则上应与新建、改建道路同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掘动道路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有文物古迹、测量标志、水文标志、地下构筑物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不得改建为永久性建筑物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期满必须无偿拆除 章名 第五章建设工程的审批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筑工程,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自觉接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申请建设工程,应交验下列证件和图纸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 (二)建设申请报告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四)取得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所作的设计图纸及说明 (五)按全市统一座标、高程系统绘制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地形图和平面布置图 (六)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临时建筑和个人建房交验证件从简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的审批权限 (一)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建设工程,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二)在市区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内个人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八十平方米、层数超过两层以及距离道路红线三十米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由所在区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由所在区建设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