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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工程款要如何起诉?

来源:武汉建筑工程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whjzgcvipls.com/   时间:2023-02-09 1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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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向法院起诉追讨工程款是最为常见的建筑行业纠纷,工程款拖欠会带来较多的社会问题,具体表现在:农民工的工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出现工程款纠纷可以跟法院起诉,那么,怎么向法院起诉追讨工程款?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怎么向法院起诉追讨工程款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二、工程款垫资约定不明如何追回

在实践中,当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垫资约定不明时,往往极易引发纠纷,如有无利息、何时还款、以什么方式还款等,都可能引发双方纠纷。这时,承包人要想追回工程欠款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讨:

1、协商追偿。

现实生活中,当发包人拖欠工程垫资时,承包人可以和其协商还款事宜,要求还款或给出明确的还款计划。但当发包人一拖再拖甚至无力付款的时候,协商追款的作用其实不大,就要及时采取其他方式追讨了。

2、将工程项目的相关方,统统起诉到法院,争取通过多方追偿的方式索取工程款。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垫资约定不明的,视为工程欠款,而工程欠款是可以向多方追讨的。如将发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开发商、业主、政府、项目所有人等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人或单位,统统列为被告,要其所有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及赔偿相应损失。

3、尽快委托专业建筑工程律师介入处理,尽早通过法院诉讼取得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如果建筑工程相关方到期未支付或无力支付工程款的,当事人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拍卖发包人等相关方的资产或现有工程项目的方式受偿。

案例:

【基本案情】

1992年12月26日,原告与上海市b建设发展公司(下称第二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第二被告受上海某商厦筹建处(下称筹建处)委托,并征得市建委施工处、市施工招标办的同意,采用委托施工的形式,择定原告为该商厦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又约定:工程基地面积为6141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874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92.15米;结构层数为现浇框架,地上28层,地下2层;施工范围按某市建筑设计院所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内容包括土建、装饰及室外总体等。同时,合同就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造价及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的核定确认和工程验收、决算等均作了具体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组织施工,于1996年12月28日竣工,并在1997年4月3日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工程质量验收。1997年 11 月,原告与筹建处就工程总造价进行决算,确认该工程总决算价为人民币50702440元;同月30日,双方又对已付工程款作了结算,确认截止1997年 11月30日止,筹建处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3913923.17元。后经原告不懈地催讨,至1999年2月9日,仍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950万元。

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第二被告曾于1993年12月致函原告:《工程承包合同》的甲方名称更改为筹建处。但经查,筹建处未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备案。该商厦的实际主建方为第一被告,且第一被告已于1995年12月14日取得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999年7月,原告即以第一被告为该商厦的所有人,第二被告为承包合同的发包人为由,将两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诉称:对于第一被告,虽非承包合同的发包人,但其实际上已取得了该物业,是该商厦的所有权人,为真正的发包方,依法有承担支付工程款项的责任。第二被告虽接受委托,与原告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征得了市建委施工处、市施工招标办的同意,该承包合同应当有效。而其作为承包合同的发包方,理应承担民事责任。而筹建处未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它不具备主体资格,所以,其无法取代第二被告在承包合同中的甲方地位。

第一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无法律关系。承包合同的发包人为第二被告;工程结算为原告与筹建处间进行,与第一被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联系;筹建处有《筹建许可证》,系独立经济实体,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虽然第一被告取得了预售许可,但其股东已发生变化,故现在的公司对之前公司股东的工程欠款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庭审上,第一被告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筹建许可证》,以证明筹建处依法登记至今未撤销。

第二被告辩称:自己是代理筹建处发包,并于1993年12月致函原告,承包合同甲方的名称已改为筹建处;之后,原告一直与筹建处发生关系,事实上已承认了承包合同的发包方的主体变更。同时第二被告证实,筹建处为某局发文建立,并非独立经济实体,且筹建处资金来源于第一被告。所以,第二被告不应承担支付 950万元工程款项的义务。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二被告虽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上海某商厦工程承包合同》,但因合同中明确写明第二被告系受上海a商厦筹建处委托,并征得市建委施工处、市施工招标办的同意后,采用委托施工的形式择定原告为某商厦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故第二被告在实质上系某商厦建设方的代理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因上海b商厦筹建处并非独立法人,不具备项目建设的主体资格,故第一被告作为某商厦的建设方及筹建处权利、义务的最终承担者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提出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就是起诉追讨工程款的方式,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