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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款纠纷律师讲述 造价工程纠纷要怎么处理?

来源:武汉建筑工程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whjzgcvipls.com/   时间:2023-01-31 15: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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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因为建筑承包双方对建筑工程的责任及法律观念,施工质量等各种问题经常引起纠纷,那么工程造价纠纷怎么处理?接下来将由武汉工程款纠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武汉工程款纠纷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1.如何确定未取得施工审批程序的施工合同的有效性?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程序的,无效。但发包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取得相应的审批程序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2)项规定的“不合格实际施工人员以合格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建设工程(即“附属”)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附属”行为:


(一)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者企业应当以具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三)不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4)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合资、合作、内部承包等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包项目。


3.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


《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招标”建设项目的认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


4.如何确定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


符合下列情形的,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一)劳务经营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范围为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材生产、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和小型机具及辅料。


合同规定,劳务经营承包人负责大型机械、周转材料租赁、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与工程有关的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5.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给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注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无效的,不予支持。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工程款纠纷律师,武汉工程款纠纷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